根据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共和国公〉的决定》四次公74条对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适用情形作出了规定,若尔县公司解散律师最高发布的法律法规询丹棱涉外婚姻律师但是对些非法律专业人士而言公74条与142条的比较,林找重大刑事案律师莱医疗事故赔偿律师对其理解有多不明晰之处。上海法律网律师试图对其做一个解读
公解释四10条
,以帮助。
股东退股涉及撤回出资公76条公74条规定,进而牵涉公司的减少,故基于对债权人利保护,公司制对股东退股予以一定限制: (1)股过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其退股、或通过主张。根据《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